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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信内刊:2025年1月刊

一、通知公告

1、关于2024年拍卖企业等级评估结果的公告

2、关于召开2025年全国拍卖行业协会工作会的通知

3、关于征集拍卖企业创新案例及拍卖理论研究成果的通知

二、"司法拍卖岂容儿戏?多次故意悔拍被罚款30000元"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园法执行
多次故意悔拍扰乱司法拍卖
罚款30000元
司法拍卖非儿戏
故意悔拍要担责
案外人管某因多达12次故意悔拍行为
严重扰乱司法网拍秩序
被罚款30000元
案情介绍
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某、田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园区法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名下车辆。
竞买人拒付款
2024年1月15日,管某以人民币1098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车辆。经法院多次催告,管某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拍卖成交余款,法院依法以悔拍处理,并裁定对上述车辆进行重新拍卖。
竟是悔拍"惯犯"
经查明,管某自2021年以来多次参加园区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活动,但多次竞拍成功后不支付拍卖余款。其中,园区法院已在12件案件中向其发出催缴通知书予以催告。
法院认为,管某自愿参加本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活动,且在其多次成功竞得车辆后,均未按期支付拍卖成交余款,其行为已严重影响司法拍卖活动的正常开展,扰乱了司法拍卖活动的正常秩序,故依法对其处以罚款30000元。管某不服上述罚款决定,向苏州中院申请复议。经审查,苏州中院驳回管某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据悉,管某已于近日缴纳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第二十五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拍卖成交后二十四小时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冻结的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划入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近年来,司法拍卖越来越为公众熟知,吸引了很多人参与“捡漏”。但值得提醒的是,司法拍卖是严肃的司法行为,视司法拍卖为儿戏,恶意“搅局”的行为既有失诚实信用原则,也扰乱了司法秩序。
在司法拍卖活动中,买受人应当按照缴款期限将足额支付成交余款。未按期缴纳成交余款,不仅会损害执行案件当事人的利益,还会严重妨碍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损害司法权威。本案中,管某多次参与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活动,但屡次迟延支付尾款,有些案件甚至经催告后仍未能及时支付拍卖尾款,已严重影响司法拍卖活动的正常秩序,导致执行程序延长,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法院通过罚款的方式对其妨碍司法拍卖活动的行为予以司法惩戒和严肃规制,不仅维护了司法权威和案件当事人的利益,也对参与司法拍卖的竞买人具有一定的示范和教育作用。
三、“花55万元买二手车,买到的竟是“全损事故车”?!“”

来源:央视新闻

公安部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4.53亿辆,其中汽车3.53亿辆,为二手汽车市场提供了充足的车辆来源,加上汽车行业的“以旧换新”政策,也促进了二手车交易的发展。但在二手车交易中,存在商家利用信息上的不对等,故意隐瞒车辆事故信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甚至恶意欺诈消费者的情况。遇到此类问题,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花55万元买到“全损事故车”

法院怎么判?

北京的金先生与某品牌汽车销售公司签署销售协议,购买了一辆价款55万余元的二手品牌车。然而,购车后不久,金先生发现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存在异常抖动等问题,经检测和调查后发现,这辆车发生过重大事故,并且定损等级被评定为全损车。

金先生认为,自己购车是在车辆发生事故6个月后,汽车销售公司对自己进行了隐瞒销售,构成欺诈。但汽车销售公司却辩称,这辆车也是他们从别人手里高价收过来的,对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并不知情。

法庭上,金先生还提供了进一步的证据,该品牌汽车的官方网站,宣传其销售的二手车无重大车辆损伤,无重大改装,通过官方认证二手车110项标准检测,在4S店的二手车展厅里和车上也都贴有官方认证二手车标识。

商务部发布的《二手车交易规范》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的汽车销售公司作为某品牌汽车的特约经销商,其有义务也应当有能力了解涉案车辆可能存在的重大瑕疵。

法院最后认定,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情形,侵害了金先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构成欺诈。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宣判,判决撤销合同,汽车销售公司退还金先生购车款551500元,并支付3倍惩罚性赔偿金1654500元。

“欺诈”还是“知情权侵害”
如何界定?
在二手车买卖中,如果商家明确告知车辆损伤的重大事实,但没有把非核心的信息全面告知,这种情形算欺诈吗?
北京的张女士想买一辆电动车,在看车时,恰好某国际品牌一辆原本价格90多万元的车,折后价54万余元出售,这让张女士心动了。购买前,销售人员明确告诉她,这辆车更换过后电机。
购车前,张女士曾多次询问销售人员,车辆是否发生过事故,对方都告诉她没有。在完成车辆登记差不多一个月时,她儿子联系保险公司给车辆上保险,出乎意料的是,保险公司竟告诉他这辆车发生过事故。
针对这次事故,汽车销售人员解释说,车辆在一年前确实有过一次出险记录,当时这辆车发生剐蹭事故,右后叶子板、右后轮毂等部位需要做钣金和喷漆,预估维修费用4500元,但由于损伤很小,当时并未实际换件维修,他们之前并不知情,所以没有告诉他。
对于这次事故,张女士认为是汽车销售公司故意对她进行了隐瞒,请求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车辆并对自己进行3倍赔偿。
法庭上,汽车销售公司再三辩称,因未查到维修记录,误以为车辆不存在事故,并不是故意对张女士进行隐瞒。
法院审理后认为——
张女士购买车辆前,汽车销售公司已明确将车辆更换过后电机的重大事实告知了她。至于车辆右后轮部位因发生事故受损的情况,当时销售人员主观上并无刻意隐瞒的意图。
就电动汽车而言,电机属于直接关系行车安全和性能的重要部件,张女士在明知电机更换的情况下,依然决定购买,是对性价比认可的情况下做出的购买决定。
法院认定,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欺诈。但本案中车辆出险情况应属其可以查询获取的信息,公司在销售涉案车辆前未全面查询车辆信息,未尽审慎注意之义务,侵犯了张女士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法院最后判决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张女士10万元。
网购二手车
需要警惕哪些隐藏风险?
现在,在二手车买卖时,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网拍车,但是网拍车由于很多是异地交易,自然也就增加了不少风险,对于这些风险消费者又该如何规避呢?
河北石家庄的冯先生,在某网络拍卖平台看到一辆价格为36000元的二手车,平台信息显示该车合格证等手续齐全。经过一番对比后,当天冯先生经拍卖以36000元成交。成交后,网络拍卖平台工作人员曾与冯先生交涉,称此车存在过户风险,可以退款,但几天后又说车可以过户没有问题,并要求冯先生尽快到其武汉分公司提车。
一周后,冯先生通过物流方式将车从武汉拉到了石家庄,然后开始对车进行维修、喷漆等。按照拍卖时的约定,冯先生应在拍卖成交后半个月内,完成车辆过户手续,但交易完成两个月后冯先生才去办理,这时他发现车辆已经被重庆一家法院查封了,无法完成过户。
冯先生诉到法院,要求拍卖公司解除成交确认书,退还购车款36000元,并支付物流费1600元、车辆维修费1680元。对此,网络拍卖平台认为,自己在上拍这辆车的时候,车辆并没有被司法查封,所以不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本案中,通过相关证据可以看出,网络拍卖公司对车辆可能被查封的情况是明知的,但其工作人员向冯先生承诺车辆没有问题,现涉案车辆因被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故冯先生有权要求网络拍卖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在法院调解下,冯先生与网络拍卖公司解除成交确认书,网络拍卖公司返还冯先生购车款36000元,但运输车辆的物流费和维修费由其自己承担。
法官提示,消费者通过网络拍卖渠道购买车辆,虽然价格更公开透明,可供选择的车型也更多,但随之而来的风险也要特别注意——
由于汽车专业性很强,对于拍卖平台披露的信息,比如车辆维修记录、事故情况、发动机异响等关键问题,消费者一定要对车检报告中的专业术语向拍卖平台进行详细询问了解,不要仅根据自己对字面的理解想当然去判断;
由于网拍车很多都是异地交易,消费者在收到车后若发现车辆有瑕疵,要及时通过公证、录像等方式固定车辆现状,留存维修票据、鉴定费用等直接损失凭证,方便后期维权;
车辆一旦拍卖成交,要尽快完成过户手续,避免遇到司法查封、保险逾期等不可控因素,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风险和麻烦。
法官提示,二手车经营企业要依法诚信经营,对车辆的性能、是否发生重大事故等重要信息,如实、完整告知消费者,任何隐瞒行为都可能要承担不利后果。